一、基本案情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强、师某中、王某成、李某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8日提起公诉。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强与师某中、王某成在北海成立一个名为“精英团队”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在北海市及其他城市进行“人际网络”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数万元费用的方式加入,并依据加入时间按照“3、9、27、81、243……”(即以3的倍数递增)“公排满点”方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截至2012年底,“精英团队”传销人员达3000多人,主要来自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等全国20多个省市,被骗人员多为亲戚朋友。被告人刘某强于2011年开始将其在“精英团队”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常某(另案处理)账户,由常夺利用被告人刘子强提供的资金用于“大中国酒”经营。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刘某强等3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两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15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