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申请与受理。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北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并在北交所网站告示。
(2)审核。北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审核程序包括:审核机构审核,由北交所设立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上市委员会审议,由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此外,审核还可能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处理、审核中止与终止、复审与复核等程序。
答: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中国证监会在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
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北交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不予受理: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2)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4)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上市审核方面,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北交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流程中具体环节的时限规定,详见《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四章规定。
注册程序方面,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2)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发行上市审核过程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北交所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核查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答: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北交所,北交所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北交所同意;
(6)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北交所,北交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将终止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1)发行人撤回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
(2)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北交所审核;
(5)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6)《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该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7)发行人拒绝、阻碍或逃避北交所依法实施的检查、核查;
(8)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北交所审核工作;
(9)北交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8.未通过审核或注册程序的公司何时可以再向北交所次报送申请材料?
答:北交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北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答: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发行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事项,与北交所进行沟通咨询;确需当面沟通咨询的,应当预约。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北交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与北交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答:北交所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中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3)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北交所对上述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北交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