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总体部署及进一步优化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制度的安排,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准入制度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注册制审核理念。按照注册制基本内涵和试点经验,完善挂牌准入制度体系,明确市场各方在披露信息形成、核查、审核过程中的职责。二是坚持与北交所一体发展。以北交所为引领,突出对企业创新的精准包容,发挥中小企业规范治理“示范田”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功能。三是坚持提高市场运行质量。适应全国股转系统市场服务、市场功能、市场监管持续完善的趋势,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经营质量、信息披露质量以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方面要求。四是坚持特色化制度安排。总结全国股转系统多年服务中小企业实践经验,延续简化审核程序、存量股份挂牌、主办券商推荐等特色制度,保持挂牌环节发行融资、进入创新层方面的灵活性,平衡规范要求与挂牌成本。
2.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主要变化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次挂牌条件优化整体保持了原有五项基本条件和适用标准,并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合法合规经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方面的具体要求,突出对创新企业的精准包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一是在规则中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监管要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二是坚持新三板和北交所一体发展理念,构建“1+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指标结构与北交所、创新层整体上保持一致,并在阈值上体现梯次。针对新经济领域、基础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适当放宽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体现对创新企业的精准包容;对于其他申请挂牌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了5套财务标准,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三是调整不符合合法合规经营条件的刑事犯罪范围和重大违法行为范围,与北交所和新三板创新层保持一致。
答:(1)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并具备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业务明确,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最近24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①未被司法机关作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②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2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②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3)申请挂牌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申请挂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4)申请挂牌公司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①申请挂牌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应当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②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属于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
(5)申请挂牌公司应符合的财务条件。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元/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四)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五)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4.本次改革新三板挂牌条件放宽部分企业运营期限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把控该类企业的经营风险?
答: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和技术革新速度的加快,部分拥有优秀创业团队或由大型企业孵化拆分的企业具备良好的创新基因,创立之初就掌握核心技术等关键资源要素,市场知名度高、运作基础规范。在前期调研中发现,部分创新密度较高的新经济领域、产业基础领域中小企业,需要持续的研发投入、引进设备、开拓市场,在设立初期就有较强的融资需求,并基于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往往能够获得资本的认可。
为加强对相关领域中小企业支持,拓宽其融资渠道,结合基础层功能定位以及市场韧性强的特点,针对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主要业务属于新经济领域以及产业基础领域的企业,适当放宽持续运营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要求,豁免每股净资产指标要求,并设置相应的研发、资本认可度指标。
全国股转公司将在审核中加强对该类企业经营风险的关注,除要求其须处于特定领域、符合国家战略、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外,还要求其自主拥有与主要业务相关的人才、技术等核心资源要素,以及明确可行的研发、市场、融资等方面计划。
答:本次挂牌条件财务标准优化遵循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按照服务创新、科技、“两个毫不动摇”及与北交所一体发展的思路,指标结构与创新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整体保持一致且包容性更强,并在数值上充分体现梯次性。通过多种经营指标的搭配组合,支持具有一定经营基础、具有一定成长性、通过创新实现小规模产出、持续开展研发创新、获得专业机构认可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挂牌发展,精准包容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以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服务效能。
6.本次改革后的新三板挂牌条件如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精准包容?
答:经深入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广泛征求市场各方意见,本次新规通过设置差异化的多元财务标准,对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要求突出差异化,进一步实现了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精准定位。
针对具有一定研发投入或资本认可度的企业,未设置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规模指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新经济、产业基础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企业的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实现对发展阶段更早、规模更小的多种类型创新企业的支持。对于成立满两年的中小企业,可选择净利润、营业收入标准,具体指标设置考虑了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规模特征,充分支持中小企业在夯实经营质量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经测算,优化后的财务标准,能够满足大多数后备挂牌企业及各地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群体的挂牌需求。
答:本次改革吸收了历史经验,立足中小企业风险特点和存量股份挂牌制度安排,按照申请挂牌公司公众化程度,采用“豁免注册”与“注册”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提高了程序的便捷性与可预期性,未对主要审核程序进行重大调整;不对市场主体操作习惯做重大改变,成本较低。一是坚持高效便捷的审核模式。股东人数不超200人公司股票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股东人数超200人公司股票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注册过程中进一步问询或退回审核的,全国股转公司就相关事项发出反馈或就补充审核事项重新审核。二是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细化受理补正与不予受理情形;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审核问询、约见问询、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审核方式;明确全国股转公司主要审核流程、审核问询的标准、审核期限,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三是放宽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期限。为降低中小企业挂牌申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保持审核工作的连续性,将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可延长期限由1个月放宽至3个月。
答:(1)申请与受理。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作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并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内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5个交易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文件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文档内容不相符、签章不完整等形式不齐备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2)审核。全国股转公司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全国股转公司主要通过查阅申请文件、提出问题等方式进行审核。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审核问询的,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问询进行必要的补充披露、补充说明或补充调查、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并更新相应申请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相关的资料。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主办券商无法在回复中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主办券商实施现场检查。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答:全国股转公司以“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率提升”为原则,建设了业务支持平台(BPM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与审查。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委托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等文件。具体报送文件要求可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
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以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答: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就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答:全国股转公司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
(1)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要求;
(2)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相关规则要求的内容,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申请挂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3)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4)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是否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清晰,是否结合申请挂牌公司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
答:(1)挂牌审核: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作出审核决定。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回复问询或更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及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关机关、实施检查、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2)注册程序: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依法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问询的,全国股转公司向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答: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情况及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并充分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前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挂牌公司均应当予以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诚实守信,及时向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证申请挂牌公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3.如因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原因导致中止审核情形,若申请挂牌公司需要更换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签字人员,更换程序是什么?
答:因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原因导致中止审核情形包括:
(1)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因上述原因中止审核后,申请挂牌公司需要更换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申请挂牌公司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报告。
因上述原因中止审核后,申请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1个月以内,对原签字人员签署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答:(1)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
(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3)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从事相关业务、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的;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
(1)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4)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5)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6)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答:挂牌审查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审核,并通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
(1)申请挂牌公司撤回申请或者主办券商撤销推荐;
(2)申请挂牌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
(3)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审核;
(5)申请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更新,且未提交延期申请;
(6)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6个月以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7)申请挂牌公司拒绝、阻碍或逃避全国股转公司依法实施的核查、检查;
(8)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工作;
(9)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核认为申请挂牌公司不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注册程序方面,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全国股转公司补充审核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17.未通过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或注册的,何时可以再次受理申请文件?
答:申请挂牌公司因不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或挂牌条件,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核决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答: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挂牌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事项,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将咨询问题清单发送至咨询邮箱(gpshzx@neeq.com.cn)。拟当面咨询的,应当通过前述咨询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
收到审核问询后,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对审核问询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沟通等方式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咨询。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将预约申请及拟咨询问题清单(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发送至咨询邮箱(gpshzx@neeq.com.cn)进行预约。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咨询沟通问题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就审核问询以外事项、项目审核程序与进度、审核机构内部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咨询。